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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2021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考前冲刺卷3
2021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考前冲刺卷3
卷面总分:150分
答题时间:150分钟
题量:100题
题型:单选题, 多选题, 不定项选择题
试卷简介: 2021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考前冲刺卷3, 此试卷为参加"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的考生提供的"2021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考前冲刺卷3"的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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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选题
1.00分
1994年1月2日,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关于这场冤案的反思,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长期以来我国公安刑侦部门有“命案必破”的硬性要求,这让政法工作中向来有“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对犯罪的震慑力,但却无法避免造成冤案,法律的秩序与正义这两大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
B.
经调查,佘祥林在讯问时曾遭刑讯逼供。尽管法律价值之间并无位阶关系,但这种亵渎司法正义的行为是不为人认可的,即使通过刑讯逼供能够得到一个真实的案件结果也并非可取之举
C.
该案尚在调查阶段时,张在玉家人就不停向公安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这种“民愤”也是导致冤案产生的原因之一。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处理好“民愤”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不能为了秩序而舍弃正义
D.
该案的调查过程中存在很多疑问,办案人员之间对证据认识都有分歧,但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进行协调,并提出了明确处理意见,要求京山县法院“一审拉满(判15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种“先定后审”的做法追求法律施行的效率,却丢了司法公正与公民自由,典型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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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选题
1.00分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徐老太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此案判决结果一出,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网友们纷纷作出评论。关于这些评论,错误的是:
A.
网友甲评论道:彭宇案是个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这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分离的立场
B.
网友乙感慨道:如果法律如此对待见义勇为者,那要这种法律何用?这种观点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一样,承认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
C.
网友丙质疑道:此案法官判决时,难道丝毫不考虑其恶劣的社会反响吗?社会法学派也持有这种“恶法非法”观点,关注的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效果
D.
网友丁分析道:即使判决的结果在感情上令人难以接受,我们也只能相信法院的判决,同时提醒网友们在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要注意保护自己。这体现了“恶法亦法”的观点,是一种对待法律的现实主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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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选题
1.00分
2015年原产于甲国和乙国的汽车轮胎以低价在我国市场销售。对于该销售行为,我国相关部门所采取的措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如果我国商务部决定对该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只需通知轮胎的出口商和进口商以及其他与该轮胎销售和购买的企业。
B.
如果甲国和乙国的出口商作出了价格承诺,商务部应该接受该承诺并终止反倾销调查。
C.
如果甲国和乙国的出口商作出了价格承诺,但商务部发现真实的倾销幅度小于2%,则该价格承诺自动失效。
D.
对于原产于甲国乙国轮胎低价行销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应分别予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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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多选题
2.00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B.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C.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干部,可以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D.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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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多选题
1.00分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说明,两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是否应当进行婚检的间题上发生了冲突。在这个问题尚未解决之际,《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恢复了强制婚检,这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广泛争议。对于这个事件,哪些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
按照新法优先原则,应适用2001年4月28修订的《婚姻法》
B.
按照特别法优先原则,应适用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
C.
对于《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的冲突,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D.
《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的冲突解决后,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再决定《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否要改变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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