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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一级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
2023年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案例》预测试卷1
2023年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案例》预测试卷1
卷面总分:120分
答题时间:240分钟
题量:6题
题型:解析题
试卷简介: 2023年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案例》预测试卷1, 此试卷为参加"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的考生提供的"2023年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案例》预测试卷1"的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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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析题
20分
2018年10月8日某省A水利投资公司就一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水利工程公司与其他三家水利总承包企业参加了投标,B水利工程公司中标。2018年11月16日,A水利投资公司向B水利工程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8000万元人民币,要求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水利工程公司按A水利投资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水利投资公司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水利工程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水上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水利投资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若干根桩,完成开工仪式。
工程开工后,双方正式了签订承包合同,但此后不久便发生了合同争议。A水利投资公司要求B水利工程公司将土方工程分包给C公司,而B水利工程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19年3月1日,A水利投资公司明确函告B水利工程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于是,B水利工程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水利工程公司指出,A水利投资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水利投资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水利工程公司要求A水利投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A水利投资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水利投资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3.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是否有不妥,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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