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真题

题量:1题
题型:问答题
试卷简介: 2014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真题, 此试卷为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生提供的"2014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真题"的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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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答题 1分
答案:
实务题
2012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第一题要求应试者完成两项内容:①根据题目给出的素材具体分析和说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各项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②撰写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题目中共给出五份素材,包括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附件1)和三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
(一)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分析和说明
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应试者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之后,需要认真阅读,全面了解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事实,判断应采取何种措施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尽可能使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宽和稳定。通过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各项无效理由成立与否的分析和说明这种试题类型,考查应试者是否具备作为专利代理人的基本功,即:如何以《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为依据,结合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各项无效理由,有理有据、逻辑清楚地就各项无效理由是否成立向委托人进行解释和说明,针对成立的无效理由说明是否有通过修改以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的可能,并给出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建议,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克服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指出缺陷的具体理由。
具体到2012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无效实务题的第1小题,应试者需要认真阅读题目中给出的五份素材,全面了解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附件1)和所有证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相关内容,逐条分析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各项无效理由成立与否,针对成立的无效理由给出相应的权利要求修改建议。在答题时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和步骤进行分析和说明。
1.判断各项无效理由是否成立
(1)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3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中,首先要做的,就是核实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能否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即:用于评述附件1权利要求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对比文件1~3是否构成附件1的现有技术;亦或相对于附件1而言,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仅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新颖性的专利文献。其次,对于权利要求新颖性的判断,应根据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及单独对比这两个原则进行;对于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中,重点应注意分析附件1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之间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所起作用与其在其一也对比文件中为解决附件1存在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以此得出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并获得附件1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经核实,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附件1的申请日,但授权公告日晚于附件1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不构成附件1的现有技术,仅能用于评述附件1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比文件2、3的授权公告日早于附件1的申请日,因此构成附件1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附件1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分析对比文件1~3公开的技术内容,并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1~4进行对比(具体分斫参见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分析和说明范文),结论是对比文件1构成附件1中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能够影响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但不能影响权利要求2至4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能影响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从本题分析可知,权利要求3因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拉链”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作出限定而缺乏引用基础,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合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就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而言,不能仅因为权利要求中存在材料特征就得出其不符合该规定的结论,而应当具体判断该材料特征是否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经判断,对比文件2公开了保温层可以采用泡沫材料,因此权利要求4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给出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建议及理由
值得说明的是,经过对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分析后,能够知道权利要求3中除去特征“挡片”外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两份对比文件的结台不具备创造性,而上述技术方案恰恰是附件1中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此显然能够得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尽管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并未提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但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应当从专利权人的长远利益出发,尽可能地确保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无效和诉讼程序,在已知存在较大的被无效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一个合格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将权利要求2存在的上述缺陷告知专利权人,并给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得出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成立的无效理由有: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此,为了克服附件1的权利要求所存在的上述缺陷,需要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且有必要对修改内容和方式是否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相应规定进行说明,以使委托人明了修改原因并确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稳定性。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所确定的应对策略为:删除权利要求1,合并权利要求2和3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对于权利要求4,虽然目前的写法中其不具备创造性,但只要将其改为引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即可克服该缺陷,以达到部分维持专利权的目标,进而满足维护专利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要求。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分析和说明范文
1.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相对于我方专利而言,对比文件1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献,能够用来评述我方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由于我方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两者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权利要求新颖性的规定,因此对方提出的该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首先,我方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拉链”是对比文件1中“连接件”的下位概念,由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实质上不同;其次,新颖性的评述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不能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相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对比文件2和3的公开日均早于我方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述我方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我方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盖体(2)上设有能盖住所述拉链(7)的挡片(8)”。
权利要求3中的“挡片”结构能够盖住拉链,从而使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由于拉链闭合处存在箱本体内、外空气的对流,缩短了冷藏箱的冷藏时间的技术问题,起到了阻止空气对流,延长冷藏时间的作用。而对比文件3中的“挡片”所具有的结构仅是人们用手握住挡片即可,用于解决盖体难于开启的技术问题,其作用在于当需要打开盖体时,人们手握挡片,以将盖体向上提起。可见,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3中的“挡片”的结构、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起作用均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3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也未给出在盖体上设置能盖住拉链的挡片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此外,我方专利中在盖体上设有能盖住拉链的挡片,减少了箱本体内、外空气的对流,延长箱内物品的冷藏时间,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我方专利的权利要求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方提出的该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①由于我方专利的申请日早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现有技术,不能用于评述我方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所以,对方提出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②我方专利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相比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4保护一种“冷藏箱”,以及“箱本体(1)的容纳空间内固设有若干个装有蓄冷剂的密封的蓄冷剂包(6)”。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起作用也相同,亦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4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方提出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5.关于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
我方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拉链”作出了进一步限定,但并未限定拉链的设置位置及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也未涉及“拉链”的技术特征,由此权利要求3缺乏引用基础,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方提出的该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6.关于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
我方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保温中间层(4)为泡沫材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同内容,由此泡沫材料作为保温层是现有技术,可见权利要求4是将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方提出的该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7.关于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书
虽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提及我方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的创造性问题,但是经过对上述无效宣告理由的分析我们注意到:
将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①“所述箱本体(1)的容纳空间内固设有若干个装有蓄冷剂的密封的蓄冷剂包(6)”、②权利要求2中保护的是“冷藏箱”,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冷藏桶”。上述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是更换冷源及储物容器的形式,来为被冷藏物品降温及储存被冷藏物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并且所起作用与其在我方专利权利要求2中所起作用相同。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所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由此可见,我方专利权利要求2存在着非常大的被无效的可能,该项权利要求是不稳定的,为了避免日后针对该权利要求而再次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所带来的麻烦,建议不将权利要求2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由于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拉链”的位置及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权利要求3中的“挡片”未被对比文件2和3公开,因此,可以将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3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既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也可以克服原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缺陷。
此外,引用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就可以克服原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因此,建议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3合并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3、4合并为引用新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这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既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又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且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各项规定。
(二)修改权利要求书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严格遵守《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的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既不能为了克服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缺陷而在权利要求中任意增加说明书中的内容,更不能增加专利文件中未曾记载的内容,也不允许对权利要求书中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重新组合。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范文
1.一种硬质冷藏箱,包括箱本体(1)和盖体(2),所述箱本体(1)的内部形成一个上部开口的容纳空间,所述盖体(2)设置于所述箱本体(1)的上方,用于打开、关闭所述容纳空间的开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箱本体(1)包括防水外层(3)、保温中间层(4)及防水内层(5),所述箱本体(1)的容纳空间内固设有若干个装有蓄冷剂的密封的蓄冷剂包(6),所述箱本体(1)和所述盖体(2)的连接处设置有拉链(7),在所述盖体(2)上设有能盖住所述拉链(7)的挡片(8)。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质冷藏箱,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中间层(4)为泡沫材料。
申请实务题
2012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第二题要求应试者完成两项内容:①根据题目给出的素材为客户撰写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②根据所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简述其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
(一)撰写权利要求书
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试者应当认真阅读、全面了解技术交底材料和现有技术的相关内容,撰写出既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相关规定,又能最大化地维护客户利益的权利要求书。在答题时可以按照以下的思路和步骤进行。
1.确定技术交底材料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试题中,附件1及对比文件1~3均构成了技术交底材料的现有技术。技术交底材料涉及对冷藏桶的改进,由此可以“一种冷藏桶”作为要求专利保护的主题。将技术交底材料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可知其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两个技术问题:一是当需要取出或者放入较小物品时,仅需通过上盖打开盖体上的窗口即可,而无需打开整个盖体(第一个技术问题);二是无需将整个冷藏桶都放入冰箱中,只需拆卸放入蓄冷剂包就能达到蓄冷的效果(第二个技术问题)。
2.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为了达到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需要独立权利要求能够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同时避免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以使得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宽。这就要求应试者不能简单地照抄技术交底材料中的实施方式,应当对其中的实施方式进行适当概括,尽可能覆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方式的基础上所能合理预测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
技术交底材料中给出了三个实施方式,并且还提及了可以通过相互配合的粘扣、磁性件等使上盖盖合在盖体上,上述所有方式均能够解决上述第一个技术问题。所有实施方式的共同点是在冷藏桶盖体上开设窗口,在窗口上设置各种方式的上盖,通过上盖的移动来打开和盖合窗口,实现在不打开盖体的情况下,进行冷藏桶内物品的取出、放入。由此,不论上盖采取何种结构或与盖体的配合方式如何,只要上盖能够实现打开和盖合窗口的功能即可解决上述第一个技术问题。所以,可以对上述实施方式中结构不同及与盖体配合方式不同的上盖进行概括,形成解决第一个技术问题的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而上盖的具体结构及其与盖体的配合方式等均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应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以避免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技术交底材料中还涉及将作为冷源的冰块包或蓄冷剂包以可拆卸的方式例如粘扣等与桶本体连接,以解决上述第二个技术问题。经过判断可知,冰块包、蓄冷剂包均为冷源的具体形式,而粘扣属于实现可拆卸方式连接的具体部件,因此可以对上述不同的具体冷源形式以及冷源的可拆卸连接方式进行概括,形成解决第二个技术问题的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3.确定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由上可知,技术交底材料中涉及两个技术问题,可以形成用于分别解决每个技术问题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此时,就需要进行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具备单一性的判断,以确定是提出一份专利申请,还是提出两份专利申请。
经过分析,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涉及对冷藏桶上盖和冷源的连接方式的改进,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在技术上无相互关联,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所以,应将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单独提交一份专利申请。
4.根据具体实施方式确定从属权利要求
为了形成较好的保护梯度,使得专利申请在面临不得不缩小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情况时具有充分的修改余地,还应根据技术交底材料中给出的实施方式,撰写出数量合理、适当的从属权利要求。
技术交底材料中针对上盖的结构及其与盖体的配合方式给出了三种实施方式。而上述实施方式中,虽然上盖的具体结构及其与盖体的配合方式不同,但其均是通过相对于盖体转动的方式来打开和关闭盖体的窗口,由此可以将上述三种实施方式概括成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2)。
进一步分析可知,由图1、2所示的实施方式(实施方式一)是通过上盖相对于盖体水平转动的方式来打开和关闭盖体的窗口;而实施方式二与由图5、6所示的实施方式(实施方式三)中,上盖不仅结构相同,而且均是通过转轴与盖体连接。由此,可以将实施方式一作为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同时将实施方式二和三概括成另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并且这两个从属权利要求均可以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引用基础。然后,再分别以上述两个从属权利要求为基础,以“上盖为圆形薄盖”、“上盖通过设置在盖体上的竖直转轴与盖体连接”、“上盖通过设置在盖体上的水平转轴与盖体连接”作进一步限定来撰写相对应的从属权利要求,以形成有层次的保护。在分析和撰写的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因引用关系问题而出现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从属权利要求。
此外,冷源的具体形式以及冷源的具体连接方式也可以作为附加技术特征,形成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对上述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二)简述独立权利要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
首先,在撰写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过程中,关键在于确定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才能由此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使独立权利要求既包含解决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又使其保护范围最大。其次,申请文件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专利申请的审查阶段以此确定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要求保护的发明的重要因素。所以,准确地分析、归纳总结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是撰写申请文件的基础,由此该题实质是考察了应试者是否具备此项基本功。
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应试者应当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简述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将技术交底材料中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后,再进行适当的归纳和总结,既不应只是简单记载现有技术的状况,也不能使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发明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由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结合发明的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进行说明,但切不可脱离发明的技术方案,片面夸大技术效果。
撰写的权利要求书范文
1.一种冷藏桶,由硬质保温材料制成,包括桶本体(1)、盖体(2),桶本体(1)的顶部开口,盖体(2)盖合在桶本体(1)的开口上,在桶本体(1)内设置有冷源,其特征在于:盖体(2)上开有窗口(4),并设有上盖(3),上盖(3)能打开和盖合窗口(4)。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上盖(3)能够相对于盖体(2)转动,以打开和盖合窗口(4)。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上盖(3)能够相对于盖体(2)水平转动,以打开和盖合窗口(4)。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上盖(3)为圆形薄盖,盖合在盖体(2)上,上盖(3)开有口部(5),将上盖(3)相对于盖体(2)水平转动,能够使得口部(5)与窗口(4)彼此完全错开。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上盖(3)为薄片状,其外形尺寸能盖住窗口(4),上盖(3)通过转轴与盖体(2)连接。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上盖(3)通过设置在盖体(2)上的竖直转轴(6)与盖体(2)连接,上盖(3)能以竖直转轴(6)为轴相对于盖体(2)水平转动。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上盖(3)通过设置在盖体(2)上的水平转轴(7)与盖体(2)连接,上盖(3)能以水平转轴(7)为轴相对于盖体(2)向上转动翻开。
8.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冷源可拆卸地与桶本体(1)连接。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通过粘扣将冷源可拆卸地与桶本体(1)连接。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所述冷源为若干个冰块包或蓄冷剂包。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所述冷源为若干个冰块包或蓄冷剂包。
12.如权利要求1、2、3、5、6、7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冷藏桶,其特征在于:上盖(3)通过相互配合的粘扣或磁性件紧密盖合在盖体(2)上。
需要另案提交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范文
1.一种冷藏桶,由硬质保温材料制成,包括桶本体(1)、盖体(2),桶本体(1)的顶部开口,盖体(2)盖合在桶本体(1)的开口上,其特征在于:冷源可拆卸地连接在桶本体(1)内。
需要提出两份专利申请的理由
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盖体(2)上开有窗口(4),上盖(3)能打开和盖合窗口(4),以便在不打开盖体(2)的情况下,就能取出、放入物品”,而第二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冷源可拆卸地连接在桶本体(1)内”。由此可见,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因此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两份专利申请提出。
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
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当需要取出、放入较小物品时,仅需通过上盖打开盖体上的窗口即可,而无需打开整个盖体。所取得技术效果为:减少了冷藏桶内外空气对流的机会,延长了所保存物品的冷藏时间。
第二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无需将整个冷藏桶都放入冰箱中就能冷冻蓄冷剂包。取得的技术效果为:节省所占用的冰箱中的空间,方便。


附件2: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本发明涉及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经审查,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1.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气过滤器,对比文件1、2和3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5 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存在上述缺陷。申请人应当对本通知书提出的意见予以答复。如果申请人提交修改文本,则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对比文件1: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 实用新型专利
(43) 授权公告日 2012年10月9日
(21) 申请号 201220133456.7 (22) 申请日 2012.1.25
(73) 专利权人 A公司 (其余著录项目略)
说 明 书
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的立体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的正面剖视图。
如图1、2所示,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由下向上依次设置有除尘过滤网5、活性炭过滤网6、紫外灯8和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所述除尘过滤网由两层金属丝网和填充在两者之间的无纺布所组成。所述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上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
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在工作时,室内空气在风机4的作用下经进风口2进入,经除尘过滤网5和活性炭过滤网6过滤后,除去其中的灰尘等颗粒物质;然后经过受到紫外灯8照射的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其中的有害气体被催化分解,净化后的空气经出风口3送出。


对比文件2: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实用新型专利
授权公告日2011年9月2日
(21)申请号 201120123456.7
(22)申请日 2011.1.20

说明书
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
本实用新型设计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
目前的车载空气清新机大都通过活性炭过滤网对车内空气进行过滤,但是活性炭过滤网仅能过滤空气中颗粒较大的悬浮物,不能对人体可吸入的细小颗粒进行过滤。
图1位本实用新型车载空气清新机的立体图。
图2位本实用新型车载空气清新机的剖视图
如图1、2所示,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其包括外壳1、位于壳体一段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另一端侧面的出风口3。在壳体内从右往走依次设置有活性炭过滤网5、鼓风机4、PM2.5颗粒过滤网6、紫外灯8和格栅状导风板7。所述鼓风机4设置在两层过滤网之间,所述导风板7靠近出风口3,在所述导风板7上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钛薄膜。该车载空气清新机通过电源接口(图中未示出)与车内点烟器相连。
使用时,将电源接口插入车内点烟器中,车内空气在鼓风机4的作用下,经由进风口2进入,经过活性炭过滤网5,滤除其中的大颗粒悬浮物;随后经过PM2.5颗粒过滤网6,过滤掉人体可吸入的细小颗粒;然后经过受到紫外灯8照射的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钛薄膜的导风板7,其中的有害气体被催化氧化,净化后的空气经出风口3排出。


对比文件3: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实用新型专利
授权公告日2011年4月9日
(21)申请号201020123456.7
(22)申请日2010.7.20
说明书
一种空气过滤器
本实用新型设计一种应用于工矿厂房粉尘过滤的空气过滤器。通常将该空气过滤器吊装在厂房顶部以解决厂房内灰尘大的问题。
图1为本实用新型空气过滤器的正面剖视图。
如图1所示,一种空气过滤器,其包括筒体1、位于筒体上不的进风口2、位于筒体下部的出风口3、风机4、活性炭过滤网5和除尘过滤网6。所述风机4设置在靠近出风口3,所述活性炭过滤网5呈锥状,锥状设置的活性炭过滤网不仅能增大过滤面积,而且能使所吸附的灰尘等大颗粒悬浮物沉淀于过滤网的边缘位置,由此增大过滤效率。
该空气过滤器工作时,空气在风机4的作用下,经进风口2进入,经过除尘过滤网6,除去大部分灰尘,然后经过锥状活性炭过滤网5,进一步滤除空气中的灰尘等大颗粒悬浮物,净化后的空气经出风口3送出。

附件3:技术交底材料
现有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的光催化剂板填充的多孔颗粒阻碍了气流的流动,风阻较大,必须依靠风机的高速运转来提高气流的流动,由此导致噪音增大,特别是净化器的夜间运行更是影响人的睡眠;另一方面,金属丝网夹层多孔颗粒的结构使得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小,反应不充分,空气净化不彻底。
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我公司提出改进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壳体底部设置有风机4,在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在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置有消声结构9,大大降低了风机和气流流动所产生的噪音。
如图1所示,消声结构9设置在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其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组成。中央分流板10固定连接在壳体1顶部的内壁上,一对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1内侧壁上,中央分流板10与一对侧导风板11构成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室内空气在风机4的作用下经进风口2进入,经过第一过滤网5,穿过受到紫外灯8照射的光催化剂板7,然后经过第二过滤网6,净化后的空气在中央分流板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的作用下,从竖直气流导流成平行气流,由出风口3排出。中央分流板10和侧导风板11由吸音材料制成,例如玻璃纤维棉。
如图2所示,消声结构9是通过支架13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上部的消声器12。在消声器12内设置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14,消声片14由吸音材料制成。消声片14接近第二过滤网6的一端均为圆弧形。经过第二过滤网6的气流流经消声片14的圆弧形端面时会被分为两道以上气流,使得气流的声音能被更好地吸收,有效降低净化器的噪音。
如图3所示,空气净化器的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与多孔陶瓷板以及其它光催化剂板相比,增大了与气流的接触面积,反应充分,净化效果好。
如图4所示,空气净化器的光催化剂板7由壳体1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16所替代,由此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钛涂层,将紫外灯8设置在风道的中央。空气进入净化器后,在螺旋导风片16的作用下在风道内形成回旋风,增加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催化反应充分,空气净化彻底。
可以将各种光催化剂板插入空气净化器中,与其它过滤网例如活性炭过滤网组合使用。



{图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