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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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多选题 2.00分
  • A.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有关华兴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2/3以上通过
  • B.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有关华兴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C.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有关华兴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通过
  • D.有关华兴公司解散的决议,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
  • E.有关华兴公司解散的决议,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均可作出
2 多选题 2.00分
华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2008年4月1日,董事长李某发出召开2008年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小股东不必参加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如期召开,有90名股东出席会议。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问题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2人。经讨论,大家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通过表决,80名股东同意解散公司。会后,未出席股东大会小股东黄某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华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2008年4月1日,董事长李某发出召开2008年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小股东不必参加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如期召开,有90名股东出席会议。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问题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2人。经讨论,大家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通过表决,80名股东同意解散公司。会后,未出席股东大会小股东黄某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A.出席股东会议的权利
  • B.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 C.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 D.知情权
  • E.查阅权
4 多选题 2.00分
  • A.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 B.有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申请的主体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的出资人
  • C.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和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
  • D.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按债权类别分小组进行,各表决组经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E.重整计划草案依法应由雅新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5 多选题 2.00分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
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香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董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责任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吴石与蝴蝶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 B.饭香快餐连锁店承担侵权责任
  • C.闻就香公司应向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D.闻就香公司应向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
  • E.陈文、韩耀、顾飞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