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主观题】

考试试题

[问答题]案情:2007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交付价值30万元的A、B、C三辆小轿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丙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的异议。10月18日,甲与乙告知丙达成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乙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08年10之前将7万元交给甲。丙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07年12月底,乙按照协议约定,交付20万元现金。2008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甲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乙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甲,甲退还20万元现金。 问题:1.甲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丁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甲、乙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果丙在执行中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该怎么办?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5.法院接受甲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答题]案情:2009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10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12.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单等证据。一审开庭时,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费用的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孙某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王某则解释说,迟延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递交,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驾车失误;原告也承认,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4月9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院费共计8万元。王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10年4月2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之子小王于2007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王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10年8月1日二审法院做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5万元。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王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王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问答题](2008年)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 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 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 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人改制后 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 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 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 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 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问答题](2010年)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 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 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 缚重扔人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 (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 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 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 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 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 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 罪行。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 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问答题]甲(18 周岁)、乙(17 周岁)、丙(15 周岁)三人与李某一起打麻将,由于在李某身后安装了针孔摄像头,共赢取李某5 万元。但李某仅带有现金3 万元,在支付3 万元后,写下了2 万元的欠条。 李某在起身离开时发现乙身上的摄像设备,要求甲、乙、丙归还欠条,乙见事情败露,夺门而逃,甲、丙使用暴力将李某打成重伤后离开。甲、丙拿着李某的欠条,将2 万元改成20 万元,并找到丁(17 周岁),告诉丁“李某欠自己20 万元,要回钱后给丁手机一部”,于是丁听从甲、丙安排,将李某的女儿翠花(16周岁,丁以前的同学)约出来后与甲、丙一起将其关押,并打电话要求李某偿还欠款20 万元。 甲、丙发现翠花很漂亮,准备强奸翠花,正要实施奸淫行为时被丁发现,丁苦苦哀求甲、丙“翠花是我心上人,不要强奸,你俩实在控制不止,猥亵即可”,甲、丙遂对翠花实施了猥亵、侮辱行为。 翠花对丁终日破口大骂,丁遂向甲、丙提出“不如将翠花杀害”的建议,甲、丙与丁遂将翠花捆绑后扔进湖里。 甲、丙、丁继续向李某索要钱财。甲随后找到乙,并告知其绑架翠花向李某索要钱财的事实,要求乙将其信用卡给甲,以便李某将钱打入卡中。李某将5 万元转入甲指定的账户,但由于女儿突然回家而随即报案。事后证明,丁在发现真相后提议杀翠花是为了让翠花逃跑,并在将翠花推进湖里之前将其身上的绳索割断,翠花因此而逃命。 问题: 请分别分析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并阐释理由。
[问答题]甲企业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由张某、李某和赵某设立。其中张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和赵某为有限合伙人。 2011年2月13日,甲企业接到乙公司发出一封电子邮件称:“现有一批电器,包括某 型号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某型号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如有意 购买,请于2月20日前告知。”甲企业2月17日回复称:“只欲购买乙公司50台电视机, 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 2月21日乙公司发出 同意甲企业的要求的回复。2月24日,该回复到达甲公司。 由于张某家中有事,李某自行前往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李某发现乙公司 还有一批微波炉物美价廉,即在合同中增加购买微波炉30台。双方约定交货地为甲企业, 货到付款,另外还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乙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2011年5月,乙公司将电视机和电冰箱运至甲企业,并告诉甲企业,微波炉已改为由 丙公司供货,价格不变,甲企业当即表示不同意。丙公司依然将微波炉送至甲企业,甲企业 发现丙公司提供的微波炉质量不合格,拒绝接受,双方发生纠纷。 由于购买微波炉给甲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张某不愿承担无限责任。张某向李某和赵某 提出要求:如果甲企业继续经营,自己也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并且对企业设立以来的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对此,李某和赵某均不同意。 2011年6月,甲企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企业主张:乙公司将微波炉改为由 丙公司供货未经本企业同意,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问题: 1.乙公司向甲企业发出的电子邮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甲企业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 的要约?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与乙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理由是什么? 3.如果甲企业不同意购买微波炉,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并说 明理由。 4.张某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5.甲企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理由。 6.甲企业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问答题]材料一:中国历史上有不少与德治、法治相关的思想与实践,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治国”是一个总的概念,而在治国的具体领域中,无一不是靠 “法”、“德”综合治理的。中国共产党选择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拒腐防变的需要,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材料二 :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 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 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问题:请结合材料,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角度,谈谈你对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