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考试试题

[解析题]A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称 A 公司)。2019 年 10 月间,A 公司开始在上交所购买 B 上市公司(以下称 B 公司)的股票,至同年 11 月 15 日,已经持有 B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4.85%。次日,A 公司再次买进 B 公司股票 3000 多万股,持有了 B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5.5%。当日收市后,A 公司即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了持有 B 公司股票的情况,并通知了 B 公司,进行了公告。A 公司在公告中还称,不排除进一步增持 B 公司股份,达到控股 B 公司的目标。 B 公司董事会对 A 公司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合法性提出强烈的质疑,并声称将采取反收购措施,包括大量买进本公司股票,抬高其价位,以便大幅提高对 B 公司的收购成本,使之望而却步。 之后 A 公司协议购买了 C 公司 50%的股份,C 公司是 B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 B 公司 35%的股份)。A公司向 B 公司除 C 公司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要约,预定收购期限为 2019 年 12 月 10 日-2020 年 1 月 20 日,并对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2020 年 1 月 10 日,A 公司公告变更收购要约的条件,B 公司预受股东张某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办理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 公司是否遵守了持股披露原则?并说明理由。 (2)B 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其所称的反收购措施?并说明理由。 (3)之后 A 公司协议购买了 C 公司 50%的股份,是否构成对 B 公司的收购?并说明理由。 (4)A 公司是否需要向 B 公司除 C 公司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 (5)收购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若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是多久? (6)收购要约对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2020 年 1 月 10 日,A 公司公告变更收购要约,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可以变更,是否可以降低收购价格? (8)B 公司股东张某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办理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