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考试试题

[解析题]2017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为解决公司部分财务指标不符合条件的问题。 甲公司董事长赵某指使财务人员朱某通过账务处理使得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 2020年3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甲公司公告了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了上述经过处理的财务数据。 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 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 “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20年6月,甲公司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1亿股。2020年12月,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欺诈发行。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 有30家客户未回函;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 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 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证监会对甲公司欺诈上市作出处理,2021年1月,证券交易所终止了甲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从甲公司首发并上市就持有甲公司股票并一直持有的投资者约200人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发布了权利登记公告。在公告期间,有55名投资者集体书面委托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丁投服中心,是一家经依法登记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诉讼。 丁投服中心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了权利人名单,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登记并公告,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公告期满第3天,投资者张某向法院书面声明退出诉讼,投资者李某收到通知后直至法院开庭前都未做任何表示。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问:(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3)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4)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孙某能否以此作为不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抗辩事由?并分别说明理由。 (5)55名投资者集体书面委托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投资者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丁投服中心能够代表投资者诉讼,该案件应当由什么法院管辖?并分别说明理由。 (6)投资者张某和李某是否应当列为该诉讼案件的原告?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