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8.00分

2008年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

2008年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司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需要通过司法能动来反映与体现。
请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的人民性与能动司法”谈谈自己的看法与认识。
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表述完整、准确;
3.不少于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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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答题 22.00分
案情:居住在香港的甲伪造了大量人民币,准备偷运至深圳出售牟利。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甲即带人用砍刀将海关人员砍成重伤,并迅速携带假币 4000万元在走私团伙的掩护下逃到内地某市。
乙见做假币生意来钱快、利润高,于是以做生意为名从同乡丙处借来8万元人民币,经人介绍从甲处购买了120万元的假币。但是,由于当地政法机关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持续开展,乙所购买的假币一时不能出售,无法归还丙的欠款,丙多次追讨,乙主动提出用一定量 的假币偿还债务,经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最终乙用假币80万元抵销欠款。
在当地某国有公司担任财务总经理的丁听说乙手上还有40万元的假币,就挪用本单位的某项工程款5万元,购买了这批假币。然后,丁又使用其中的30多万元假币去购买毒品并贩卖,从中获取非法利益50多万元。在与贩毒分子交易完成后,丁安排其好友戊(在市某信用社工作)从毒贩手中领取贩卖毒品而非法获取的50多万元,应丁某要求同时也为自己完成揽储任务,戊将该笔资金全部存人自己所工作的储蓄所。为表示对戊的感谢,丁某将其手头剩下的8万余元假币以1:8的比例半送半卖给戊,戊乘工作之机,分批次地将该批假币调换为真币,以供自己挥霍。
分析上述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 问答题 22.00分
张某、王某、李某强奸、盗窃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5月8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开庭后,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同时申请审判人员吴某回避,理由是吴某于4月28日曾接受被害人黄某的请客,在某酒楼吃饭时被王某的哥哥用照相机拍了下来。被告人张某还申请审判长齐某回避,理由是被告人张某曾旁听过齐某审判的另一起强奸、盗窃案。他认为齐某量刑偏重,闭庭后曾向齐某提意见,齐某非但不予接受,还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因此张某认为齐某对他有成见,由齐某担任审判长,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合议庭当庭驳回了这两个回避申请。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对此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一次,又重复了上述理由。鉴于这种情况,合议庭宣布休庭,将回避申请报告院长决定。该法院院长听取了审判长的报告,核实了有关情况,遂作出口头决定:准许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要求审判员吴某回避的申请,决定吴某回避。对于被告人张某要求审判长齐某的回避申请,由于本案审判长齐某并不认识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不能成立,经复议驳回申请,由齐某担任审判长审理全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强奸罪、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 徒刑2年缓刑3年。一审判决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的案件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 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1.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査中,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做法是否正确?
2.张某、王某、李某是否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3.合议庭当庭驳回被告回避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
4.被告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吗?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5.—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是否正确?为什么?
6. 二审法院在对此案的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7. —审法院重审该案时,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4 问答题 18.00分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某市商业街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11000元/m2,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三居室,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2010年2月1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1年之内办理所有权证书。
甲因公需要出国1年,为了方便房屋的维护,甲在2010年2月18日将房屋钥匙交给A公司下属的物业处保管。3月份以后,该市的楼价大幅上涨,商品房供不应求。3月5日,A公司售楼人员乙从物业处取走了甲的房屋钥匙,打开房门让购房者参观选购,该房被丙看中,乙以A公司名义与某丙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于3月20日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于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甲于2011年5月回国后发现本属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气愤,手持购房合同要求丙腾退房屋,遭到丙的拒绝。甲找到A公司交涉,A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房二卖”
的确是自己的工作人员所为,向甲道歉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某甲的全部购房款及利 息,但拒绝甲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
与此同时,丙将房屋在丁、戊、庚等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挂牌销售。准备购房的辛先后在丁、戊、庚三家中介的带领下前往丙的房屋看房,最后与庚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辛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如果利用庚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庚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辛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庚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庚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丁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丙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丁公司的帮助下,辛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辛向丁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为此,庚公司对辛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恶意跳单”的违约金1.65万元。
1.A公司与甲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A公司与丙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在甲和丙之间,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谁?为什么?
4.A公司应对某甲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5.丙与丁、辛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6.如果丙、丁、戊之间对合同佣金没有约定,哪一方有义务向丁公司支付佣金?
7.辛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