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6.00分

案例:市民甲某日到餐馆吃饭,在消费了56元后向店主乙索要发票,店主以发票用完了拒绝开发票,两人发生口角。市民甲扬言要去税务局举报该饭店偷税漏税的行为,店主乙以为甲不会为了区区56元去举报他,说:谁不去...

案例:市民甲某日到餐馆吃饭,在消费了56元后向店主乙索要发票,店主以发票用完了拒绝开发票,两人发生口角。市民甲扬言要去税务局举报该饭店偷税漏税的行为,店主乙以为甲不会为了区区56元去举报他,说:谁不去举报,谁就是孙子。市民甲一气之下到管辖的某区税务局举报店主乙,不想市民甲前后跑了十几趟,税务局也没有对店主甲进行处理。市民甲气愤之余扬言要告税务局不作为的行为,税务局在这样的情形下对店主甲进行了100元的罚款,并同时做出对市民甲奖励1元人民币的决定。市民甲觉得税务局奖励自己1元钱的行为是对自己的侮辱,自己前后跑了十几趟,车费也化了近百元。遂将该税务局告上法庭。税务局辩称: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数额是按照举办违法金额的大小来决定的。因此,对于市民甲的举报事实,奖励1元人民币已经是超过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因此是依法行政的正确决定,断没有侮辱市民甲的意思。


请你根据上述描述,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对这起乌龙事件谈谈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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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答题 20.00分
案情:2006年4月,北京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一起,将13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深圳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担任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
,从某公司收货款20万元,并提走2辆高级轿车。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32万余元,从而将这20万元货款非法占有。
2008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20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
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


问题: 1.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为什么?
2.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 不予认定?为什么?
3.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李某的贪 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为什么?
4.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
5.本案抗诉的途径如何?
6.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李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黄某、郭某二被告人如何处理?
7.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理?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