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0分

最近,围绕城市改造中的“拆迁”与“拒迁”发生了许多的悲剧。为此,国家有关部门不得不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严禁在城市改造中对市民的房屋采取强制“拆迁”的行为。而很多地方官员也很委屈:在老城区改造这样的惠及所...

最近,围绕城市改造中的“拆迁”与“拒迁”发生了许多的悲剧。为此,国家有关部门不得不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严禁在城市改造中对市民的房屋采取强制“拆迁”的行为。而很多地方官员也很委屈:在老城区改造这样的惠及所有市民的行为中,怎么就老是有人作梗哪?政府的行为明明是在“依法行政”,同时也是“执法为民”,怎么就不能得到所有人的理解哪?

试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围绕上述现象,谈谈你对 “执法为民”和“依法行政”的理解。
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和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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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答题 20.00分
案情:2006年4月,北京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一起,将13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深圳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担任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
,从某公司收货款20万元,并提走2辆高级轿车。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32万余元,从而将这20万元货款非法占有。
2008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20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
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


问题: 1.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为什么?
2.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 不予认定?为什么?
3.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李某的贪 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为什么?
4.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
5.本案抗诉的途径如何?
6.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李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黄某、郭某二被告人如何处理?
7.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理?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