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2.00分

案情:犯罪嫌疑人宋某欲霸占王某的养猪场,便以购买养猪场为名和王某协商并签订了以58万元转让该养猪场的协议。之后,宋某伙同石某将王某灌醉并绑至一间铁皮屋,胁迫王某在协议书上捺下指印,并写下已收到宋某58...

案情:犯罪嫌疑人宋某欲霸占王某的养猪场,便以购买养猪场为名和王某协商并签订了以58万元转让该养猪场的协议。之后,宋某伙同石某将王某灌醉并绑至一间铁皮屋,胁迫王某在协议书上捺下指印,并写下已收到宋某58万元现金的收条(事实一)。石某随后离开。宋某为灭口将王某杀害(事实二)。几天后,宋某持养猪厂转让协议和收条找到王某的儿子要求接管养猪场(事实三),王某儿子不同意,并以其父失踪为由报警。遂案发。请回答以下问题。


1.事实一是否构成绑架罪,为什么?
2.如果认为事实一构成抢劫罪,其主要理由是什么?如果认为事实一不构成抢劫罪,其主要理由是什么?(两问均需作答)
3.事实二中,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为什么?是否需要与前罪并罚?
4.石某是否需要为王某的死亡负责,为什么?
5.事实三中,宋某是否构成诈骗罪?该罪是否要与前罪数罪并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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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答题 20.00分
案情:2006年4月,北京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一起,将13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深圳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担任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
,从某公司收货款20万元,并提走2辆高级轿车。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32万余元,从而将这20万元货款非法占有。
2008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20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
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


问题: 1.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为什么?
2.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 不予认定?为什么?
3.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李某的贪 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为什么?
4.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
5.本案抗诉的途径如何?
6.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李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黄某、郭某二被告人如何处理?
7.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理?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