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19周;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量增加超出15%时,结算时对超出部分按原价的90%调整单价。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6-10所示,其中A、C工作为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
某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19周;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量增加超出15%时,结算时对超出部分按原价的90%调整单价。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6-10所示,其中A、C工作为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B、G工作为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D、E、F、H、I工作为设备安装工程,K、L、J、N工作为设备调试工作。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合同约定A、C工作的综合单价为700元/m。在A、C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修改了设备基础尺寸,A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4200m增加到7000m,C工作工程量由原来的3600m减少到2400m。
事件2:A、D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拟将后续工程的总工期缩短2周,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帮助拟定一个合理的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后续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赶工费率见表6-17。
事件3:调试工作结果见表6-18。
问题
参考解析:
)×7000m=5周;C工作的持续时间为(3周/3600m)×2400m=2周。
对合同总工期有影响。因为该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是C、D、G、I、K、N,C工作的持续时间由3周变为2周,一定会改变总工期的。
A、C工作共增加的工程量:[(7000+2400)-(4200+3600)]m=1600m,由于1600m÷7800m=21%>15%,所以要进行调价。不进行调价的工程量=(4200+3600)(1+15%)m=8970m,应调价的工程量=(7000+2400-8970)m=430m。A、C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8970m×700元/m+430m×700元/m×90%=654.99万元;A、C工作原计划费用=(4200+3600)m×700元/m=54.6万元;A、C工作共增加的费用=(654.99-546)万元=108.99万元。
理由:由于A、D工作完成后,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只有工作G、I、K和N,工作N不存在可缩短的时间,故应不考虑压缩;工作G、I、K的赶工费率从小到大依次是G(0.4万元)、K(1.0万元)、I(3.0万元),那么首先压缩工作G的时间1周(可缩短的时间只有1周),压缩工作G产生的赶工费为0.4万元;再压缩工作K的时间1周,压缩工作K产生的赶工费为1.0万元。
增加的最少赶工费用=(0.4+1.0)万元=1.4万元。
(1)工作K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2)工作L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3)工作N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应补偿施工单位的费用=(3+2)万元=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