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00分

案例(一):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

案例(一):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骆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1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案例(二):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入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0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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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答题 1.00分

案情:某市公安局于2013年1月4日对曹某(男,24岁)、翁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曹某、翁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曹某、翁某抢劫案于2013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须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当庭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翁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名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受到曹某的胁迫,由于害怕曹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曹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曹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翁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曹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翁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须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曹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4.重新开庭后,如果翁某又提出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5.对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6.曹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7.假如曹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何时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4 问答题 1.00分

案例(一):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骆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1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案例(二):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入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0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