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17年度财务报告于2018年4月15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
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3月25日完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5日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成本为8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可以在3个月内无条件退货。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退货率为20%,至2018年2月28日乙公司未进行任何退货处理。
(2)2017年8月20日,丙公司因合同问题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甲公司因此确认了预计负债300万元。2018年3月5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公司应支付丙公司违约金400万元,甲公司同意判决,并于当日支付了400万元违约金。
(3)2018年2月28日,甲公司得知丁公司在2018年1月30日因火灾损失发生严重财务困难,预计应收货款4000万元很难全额收回,预计收回比例为30%。
(4)2018年3月1日,甲公司发现2016年12月1日购入的办公楼一直未提取折旧。办公楼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5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7150万元。甲公司预计该办公楼可以使用4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5)2018年4月1日,甲公司发现2017年12月31日将一栋已出租的厂房由成本模式改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厂房原值2000万元,已提折旧5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当日厂房的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但甲公司未进行任何账务处理。
其他资料: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会计调整影响损益的均可以调整当期应交所得税。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判断哪些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标明序号即可)。
(2)编制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相关的会计分录(逐笔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参考解析: (1)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有:(1)、(2)、(4)、(5)。 (2)
资料(1)
借:预计负债 40[(1000-800)×2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4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
贷:盈余公积 3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
资料(2)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400-300)
预计负债 300
贷:其他应付款 4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3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4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借:盈余公积 7.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借:其他应付款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资料(4)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43.75[65000×(1-5%)/40]
贷:累计折旧 1543.7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85.94(1543.75×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85.94
借:盈余公积 115.78[(1543.75-385.94)×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42.03[(1543.75-385.94)×9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57.81
【提示】需补充计提的2018年折旧额应直接在2018年进行处理,无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17年报表。
资料(5)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25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2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2500-(2000-500)]×25%}
盈余公积 7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