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题 10分

2002年杜某所在的东南财经学院进行体制改革,杜某的人事关系挂靠在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2002年10月起杜某所在的公司和杜某本人向学校支付款项用于学校向社保代缴杜某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杜某于2...

2002年杜某所在的东南财经学院进行体制改革,杜某的人事关系挂靠在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2002年10月起杜某所在的公司和杜某本人向学校支付款项用于学校向社保代缴杜某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杜某于2002年9月20日与精益外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雇用杜某为公司副总经理,每月工资为17800元,雇用期为2002年10月20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在雇用期内,双方均可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雇用期结束后,杜某仍然在公司上班,但未续签劳动合同。2006年8月,精益外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精益经贸有限公司。2006年10月,精益公司(乙方)与深圳德尚人才开发中心(甲方)签订《劳务合同》,该合同附表的人员名单中包括杜某。2008年7月25日,精益公司向杜某发出解雇书,说明精益公司对杜某的雇用将于2008年10月31日解除。精益公司向杜某发放工资至2008年10月31日,之后杜某离开精益公司。后杜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精益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仲裁及判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精益公司支付杜某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186900元。
精益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区法院,区法院认定精益公司和杜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精益公司无需向杜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杜某不服区法院判决,上述至市中院,市中院主持调整,民事调解书确认精益公司给付杜某经济补偿金108000元。
请问:
(1)杜某和精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杜某提出的赔偿186900元是否合理?如果合理,请列出主要计算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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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解析题 10分
案例4 张丽与某化妆品公司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工作合同,从事化妆品的销售工作。合同中有一个条款约定:“鉴于销售人员经常出差在外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女性员工,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合同对销售人员的收入方式也做了规定,公司对销售人员采用销售提成方法进行激励,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收入15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后,销售人员将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的15%提取佣金比例,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则不能领取一分钱。由于张丽急需一份工作,因此毫不犹豫地在合同上签字了。但不久,张丽男朋友的单位正筹集家属楼,为了能分得住房,张丽与男友结了婚。而因为筹办婚礼张丽,有3个月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基数,因此,张丽在这3个月也没有从公司拿到一分钱,张丽认为公司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要求公司支付这3个月的工资,而公司则认为张丽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基数,不予支付工资是合理的,甚至考虑到张丽结婚不符合公司和张丽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和张丽解除劳动合同。
请仔细阅读本案例,回答7—8题
7、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哪几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A、养老保险金 B、医疗保险金
C、住房公积金 D、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E、中班、夜班的津贴
F、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8、在本案例中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根据公司与张丽签订的协议,公司有权与张丽解除劳动合同
B、因为张丽没有完成协议中规定的销售基数,所以张丽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工资不合理
C、公司与张丽签订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D、以上都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