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2×20 年发生如下事项: (1)1 月 1 日,甲公司开始自行研发一项专利技术,研究阶段发生支出 300 万元,开发阶段发生支出 1 100 万元,其中符合资本...
(6)10 月 1 日计提产品保修费用 200 万元;假定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产品保修费应于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 (7)11 月 30 日,因涉嫌虚假宣传,接到税务部门处罚通知,要求其支付罚款 1 000 万元,至年末该罚款尚未支付; (8)12 月 31 日,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上升 800 万元; 其他资料:
甲公司 2×20 年实现净利润 10 000 万元,假设甲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政府补助,不考虑其他因素。
(1)根据资料(1),说明至 2×20 年 12 月 31 日所形成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并说明是否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及其理由。
(2)根据资料(4),说明至 2×20 年 12 月 31 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判断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性质,并说明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并编制甲公司 2×20 年与政府补助相关的会计分录。
(3)计算甲公司 2×20 年应确认的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并编制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参考解析: (1)该项无形资产 2×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600-600/5×4/12=560(万元),计税基础=600×175%-600×175%/5×4/12=980(万元)。
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20 万元,企业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理由:该差异产生于自行研究开发形成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应地,因初始确认差异所带来的后续影响亦不应予以确认。
(2)
至 2×20 年 12 月 31 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5 000-3 000=2 000(万元),计税基础=0,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 000 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 000×25%=500(万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 000
贷:递延收益 5 000
借:递延收益 3 000
贷:其他收益 3 000
(3)
2×20 年应纳税所得额=10 000-800×75%-600×75%/5×4/12(1)+1 000(2)-300(3)+2 000(4)+200(6)+1 000(7)=13 270(万元)
2×20 年应交所得税=13 270×25%=3 31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3 31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 317.5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 000×25%(2)+2 000×25%(4)+200×25%(6)=800(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00×25%(3)+800×25%(8)=27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00
其他综合收益 2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75
所得税费用 725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3 317.5-725=2 592.5(万元)
上述两个分录合并编写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2 59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800
其他综合收益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 31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