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某泵站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招标及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的价格调整计算公式如下:P=P*(M+N*A/A),式中M取0.4,N取0.6。事件二:某投标人投标文件所载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评标委员会向其发出了要求澄清的通知,该投标人按时递交了答复,修改了工期计划,满足了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可工期修改。事件三:招标人在合同谈判时,要求施工单位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但不调整单价,否则不签合同。事件四:合同约定.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有:①提供施工用地;②执行监理单位指示;③保证工程施工人员安全;④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⑤提供测量基准。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有:①垫资100万元;②为监理人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③组织工程验收;④提交施工组织设计;⑤为其他人提供施工方便。事件五: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1)计划施工工期3个月,自合同签订次月起算。签约合同工程量及单价如下表:(2)合同签订当月生效,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施工期最后2个月等额扣回。(3)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总价的5%,在施工期内,按每月工程进度款5%的比例扣留。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退还,保修期1年。
问题:
、M、N、A、A所分别代表的含义。
参考解析:
代表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A代表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A代表工程结算日期的价格指数或价格;M代表不可调值部分权重;N代表可调值部分权重。【考点解析】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常用方法之一。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条件》(2009年版),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B;B;…;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F;F;…;F——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签约合同价;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一般取20%;F——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一般取80%~90%。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2.关于质量保证金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在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付款中(不包括预付款支付和扣回)扣留5%~8%,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一般情况下,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2.5%~5%。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