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8.8分

汪有钱、王大款和戴美丽决定合作经商。三人商定,将成立两家企业,并拟定了企业名称“飞天法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向美而生美容普通合伙机构”(以下简称“向美美容”)。为筹备飞天公司...

汪有钱、王大款和戴美丽决定合作经商。三人商定,将成立两家企业,并拟定了企业名称“飞天法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向美而生美容普通合伙机构”(以下简称“向美美容”)。为筹备飞天公司的成立,汪有钱以个人名义租下盼盼公司管理的大厦办公室一间,约定月租金2万元。两个月后,由于对法律培训市场失去信心,三人决定放弃飞天公司的筹建。盼盼公司4万到期租金债权未得到偿付。汪、王、戴三人设立“向美美容”进展顺利,三人依约缴付了出资后,该合伙企业获得了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三人推选王大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开业不久,顾客艾美在该美容院做微整形手术时,王大款指定欠缺相关资质的美容师小紫操作。由于小紫操作失误,致使艾美左眼失明。因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艾美向法院起诉“向美美容”,索赔100万。经查,艾美与美容院签订的书面格式合同中有如下条款:“微整形手术有风险,顾客自愿接受微整形手术的,美容院不承担手术失败的赔偿责任。因服务所产生的纠纷,由王大款户籍所在地A市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未以特殊字体标识,美容院也无法证明曾就此条款提请艾关注意。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盼盼公司是否可向汪有钱主张租金?为什么?
2.盼盼公司可否要求汪、王、戴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盼盼公司能否以设立中的飞天公司为被告?为什么?
3.艾美与美容院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为什么?
4.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5.艾美可以如何向美容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6.艾美可否要求美容师小紫承担责任?为什么?
7.艾美可否直接以汪、王、戴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如艾美以美容院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应追加三合伙人为共同被告?为什么?
8.如法院判决美容院承担100万赔偿责任,而美容院全部资产仅有10万元,那么,艾美可如何向汪、王、戴三合伙人主张权利?
9.假定法院判决美容院承担100万赔偿责任后,美容院未履行生效判决,则艾美可否要求执行法院直接执行三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艾美应提出何种执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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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答题 36分
材料一: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9日下午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37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华社北京2016年12月10日电)
材料二:在五四青年节来临之际,在中国政法大学建校65周年前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各族青年致以节日的问候,向全国广大教育工作者、青年工作者、法治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他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谈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2 问答题 28.8分
5月1日,甲与乙签订购买手机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手机总价5000元,首期款3000元.余款应于12月31日前付清。在余款付清之前,乙仍拥有该手机所有权。另外,甲应当于收到手机的当天对其进行检验。
6月1日,甲发短信给好友丙,欲将其宠物狗毛毛出卖。短信中称:丙应于收到短信后一周内回复并支付价款500元,付款后即可取得毛毛的所有权。甲应于12月31日放假回家时.将毛毛送至丙家中,送达前毛毛仍由甲负责照顾。7月1日,丙回复短信同意,并将500元转至甲的银行卡账户。其后,甲回复短信已收到500元转账。
8月1日,毛毛产下3只小狗:小白、小黄、豆豆。甲的同学陈某误以为其品种为日本柴犬,看见后十分喜爱,愿以1000元购买毛毛、小白、小黄。甲同意,并将狗狗交给陈某,陈某支付1000元现金。陈某对甲和丙的买卖合同并不知情。
8月2日,陈某带毛毛、小白和小黄去宠物医院注射疫苗,得知狗狗并非日本柴犬,而是秋田犬。
2017年9月1日,陈某与李某签订50袋澳洲进口狗粮的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由李某代办托运,运费由陈某承担。次日,李某将50袋国产狗粮交给快捷货运公司运输。
9月5日,陈某将运输途中的10袋狗粮以原价转售关某。9月6日,因货运公司员工保管不周,20袋狗粮不慎丢失。
9月8日,30袋狗粮运至陈某住处。陈某虽发现狗粮为国产.但仍接收。同日,陈某通知关某其购买的10袋狗粮于运输途中灭失。
11月5日,宠物狗毛毛突患重病,濒临死亡。陈某打电话告知甲,因错将狗狗当成日本柴犬而购买,要求甲返还1000元价款并取回3只狗,甲拒绝。
11月15日,甲将1500元转至乙的银行卡账户。
12月1日,甲发现手机无法充电,经检查系因使用劣质锂电池,导致其寿命仅有正常手机的1/4。甲要求乙免费维修,乙拒绝,并以甲未按期付款为由要求取回手机。
问题:
?1.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免费维修手机?为什么?
?2.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谁享有4只小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4.对遗失的20袋狗粮,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5.陈某能否要求甲取回3只狗并返还1000元价款?为什么?
?6.乙是否有权取回手机?为什么?
3 问答题 28.8分
汪有钱、王大款和戴美丽决定合作经商。三人商定,将成立两家企业,并拟定了企业名称“飞天法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向美而生美容普通合伙机构”(以下简称“向美美容”)。为筹备飞天公司的成立,汪有钱以个人名义租下盼盼公司管理的大厦办公室一间,约定月租金2万元。两个月后,由于对法律培训市场失去信心,三人决定放弃飞天公司的筹建。盼盼公司4万到期租金债权未得到偿付。汪、王、戴三人设立“向美美容”进展顺利,三人依约缴付了出资后,该合伙企业获得了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三人推选王大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开业不久,顾客艾美在该美容院做微整形手术时,王大款指定欠缺相关资质的美容师小紫操作。由于小紫操作失误,致使艾美左眼失明。因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艾美向法院起诉“向美美容”,索赔100万。经查,艾美与美容院签订的书面格式合同中有如下条款:“微整形手术有风险,顾客自愿接受微整形手术的,美容院不承担手术失败的赔偿责任。因服务所产生的纠纷,由王大款户籍所在地A市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未以特殊字体标识,美容院也无法证明曾就此条款提请艾关注意。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盼盼公司是否可向汪有钱主张租金?为什么?
2.盼盼公司可否要求汪、王、戴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盼盼公司能否以设立中的飞天公司为被告?为什么?
3.艾美与美容院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为什么?
4.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5.艾美可以如何向美容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6.艾美可否要求美容师小紫承担责任?为什么?
7.艾美可否直接以汪、王、戴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如艾美以美容院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应追加三合伙人为共同被告?为什么?
8.如法院判决美容院承担100万赔偿责任,而美容院全部资产仅有10万元,那么,艾美可如何向汪、王、戴三合伙人主张权利?
9.假定法院判决美容院承担100万赔偿责任后,美容院未履行生效判决,则艾美可否要求执行法院直接执行三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艾美应提出何种执行主张?
4 问答题 28.8分
一日凌晨4时左右,在西城区招待所住宿的张三突然被楼下“砰”的一声巨响惊醒。他透过窗玻璃看到在他对面十来米远的西城区百货大楼下,雨中有几个黑影正用铁棒撬一家商店的铝合金卷闸门。张三当即唤醒了同室的李四。后两人一同敲开了2楼值班室的门,并向旅馆老板讲述了情况。老板王五马上拨打“110”报警,而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竟不耐烦地说:“下这么大的雨,哪有小偷?多管闲事,睡你的觉吧!”说完就挂断了电话。1分钟后,3人再次拨通了“110”电话报警,却又一次遭到了拒绝。20分钟后,3名盗贼一趟一趟地把东西装上了一辆三轮车,然后向北逃窜。被盗商店店主为下岗女工李一,该商店主要经营文化用品和工艺品,当晚盗走物品共价值5万元。事后,据知情者讲,该“110”对社会公开承诺,城区内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赶到现场。而案发地就在县城中心,如果出警及时,盗贼就不会逃脱。事后。李一多次向西城区公安局索赔未果。无奈之际,李一便将西城区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问题:
(1)公安局未出警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张三、李四、王五以及李一谁有权对该县公安局未出警的行为提起诉讼?
(3)李一向县公安局索赔的请求能否成立?
(4)李一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对此,法院应该作出何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