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分
薛某和汪某共同殴打张某、谢某,致张某死亡、谢某轻伤。薛某还抢走了谢某价值10万的手表。案发后薛某被抓获,汪某在逃。检察院对薛某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A选项正确。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某在逃,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B选项错误。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的、必然的物质损失,不包括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因此被抢走的手表不属于物质损失,需要追缴、退赔。C选项错误。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