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育法的体系以及教育立法的意义。
参考解析: (1)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各国有各国的教育法体系,这一体系通常是由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在我国,教育法的体系大致由以下部分所组成:
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如对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公民受教言的权利、父母在教育方面的义务、各级政府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等的规定。
②教育法律。从狭义上说,在我国,教育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又可以分为教育的基本法律和教育的单行法律两类。前者是对一个国家的教育的基本方针、任务、制皮的总体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后者是针对教育的某一领域或某一部分而做出的法律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类员会制定并通过。迄今为止,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教育法律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等;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教育法律有《学位条例》、《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即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讲法》等。
③教育行政法规。它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对我国教育管理工作有较大影响的教育行政法规包括:《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数学成果发动部何》《形定人教古经例》《狗师深挖部例》、《中外会性办学经例》、《民办勒容注立站都何》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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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地方性教育法规。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教育规范文件,这类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随着教育管理权限的不断下放,这类教育滋规会Vi越来越多。⑤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有两类:一为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主要是教育部)发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为政府教育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教育规章的三"
调整范围极其广泛,数量也很大。
(2)教育立法的意义
教育立法具有下列意义主要有:①确立教育的基础性地位,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协调教育系统的内外部关系,有效进行教育管理;②明确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规范教育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