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5分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成本为3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6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乙公司同类物资的公允价值为420...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成本为3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6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乙公司同类物资的公允价值为42000元。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为( )元。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人账价值=30000+6000+42000×10%=40200(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30000
贷:原材料30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非应税消费品的,则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2000×10%=42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6000×17%=102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6000+4200)10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
贷:银行存款11220
(3)收回加工物资
借:原材料(30000+10200)40200
贷:委托加工物资4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