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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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于2008年6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下列由刘某就相同主题提出的在先申请,哪些可以作为其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 [考点] 要求本国优先权
[详解] 《专利法》第29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2款:“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原申请是第一次申请,分案申请是从原申请中分出来的申请,不是第一次申请,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选项A中作为优先权的基础申请是分案之前的申请,不是分案申请本身。选项A可以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应该选择。选项B不属于上述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任一情形,应该选择。选项C已经授予专利权,选项D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都不可以作为其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