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8日,甲污水处理厂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3000万元。同日,市环保局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市政公司亦提供保证。约定当甲不能清偿债务时由其承担保证责任。次...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保证人的资格限制、先诉抗辩权的阻却行使、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的限制。
(1)《民法典》第683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据此可知,国家机关原则上禁止通过保证的方式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本案中,市环保局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故其不具备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既然其连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都不具备,那么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是无效的,进而就不存在为何种保证的问题。因此,A选项错误。
(2)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中,市政公司的保证即为一般保证。另外,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第3款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该权利在以下情形下被阻却行使: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本案中,市政公司的确对乙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但该权利的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因此,B选项错误。
(3)《民法典》第445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系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且采“登记要件主义”。本案中,乙银行对市政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质权应该是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C选项错误。
(4)根据《民法典》第445条第2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据此可知,应收账款出质后,其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征得质权人同意。因此,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