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分
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A选项,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是指:(1)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2)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A选项中,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条银项链,这不属于另有重要罪行,故无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A选项错误。
B选项,依据《监察法》第47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补充调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B选项正确。
C选项,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休庭的时间需要计人审限,不会导致一审审限重新计算,C选项错误。
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可见,没有“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