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参考答案: BD
参考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故A项中,法院“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也无须以该理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项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本题中,郭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属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所以,B项中由一名审判员审理该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第(4)项“审判组织不合法”,二审法院应以该理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项当选。
《高法解释》第295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故C项属于上述(2)项之规定,也不属于违法行为,二审法院也无须以该理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项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中的郭某涉嫌的是敲诈勒索案,不属于上述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审理,故D项的做法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第(1)项“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情形,二审法院应以该理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项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