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分
长春甘某去深圳打工,一去两年,杳无音讯,近亲属未曾向法院申请宣告甘某失踪,甘某的妻子丁某在甘某去深圳的6个月后,将户籍迁往大连。现在丁某想起诉与甘某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C可以排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7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D选项可以排除,故本题答案应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