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分
张三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由于2017年年底没有分红,张三对公司经营及账目心存疑虑,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要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下列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 ABC
参考解析: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查阅会计账簿是股东固有的权利,与持股比例没有关系,A项错误。如果公司有合法理由可以拒绝股东的查账请求,但需要用“书面”形式,不能电话通知,C项错误。对于查账权,股东享有诉权保护,D项正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公司章程的内容实质剥夺股东的查账权的,不能成为公司拒绝股东的理由,B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