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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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居民企业,2020年度甲公司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支出900万元,其中300万元系委托境外长期合作的科研机构研发而发生,其余费用系甲公司内设研发部门发生。已知甲公司当年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
甲公司系居民企业,2020年度甲公司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支出900万元,其中300万元系委托境外长期合作的科研机构研发而发生,其余费用系甲公司内设研发部门发生。已知甲公司当年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甲公司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万元。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因此,甲公司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900-300)×75%=450(万元)。(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基数限额1=300×80%=240(万元);加计扣除基数限额2=600×2/3=400(万元);故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240×75%=180(万元)。(3)甲公司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50+180=6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