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一般行政监督系统的构成。
参考解析: 我国现行的一般行政监督系统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国务院中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职能范围。国务院是中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同时还担负着重要的监督职能。国务院的行政监督权具体表现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国务院有权更改或撤销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做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各部委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2)国务院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监督是纵向监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可以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同时接受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因此,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部门,既有管理、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又具有行政监督的责任和权力。不过,因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逐步加快了中央对地方的简政放权步伐,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模式。中央对地方的领导方式由计划向市场、微观向宏观、直接向间接转变,管理范围逐步缩小。很多中央部委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一些原来拥有领导权的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相应部门的关系也转变为业务指导关系,还有一些部门己基本脱离了与地方的领导关系。但还有相当一些事关经济全局的部门拥有领导权和业务指导权,因此,这些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应部门仍有较大的行政监督权。(3)各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具有纵向和微观监督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对其下属工作部门的领导者及其他工作人员拥有监督的权力和义务。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下设若干办事机构;各部门实行首长负责制,下设若干办事机构。各级、各部门为了确保行政过程的顺畅,对其下设的办事机构、行政工作人员必须实施监督。(4)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从横向来看,各级人民政府内部的各工作部门之间,地方各行政机关之间,虽然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它们在行政活动中却发挥着相互监督的作用,这是中国行政监督系统的重要组成部门。从纵向来看,下级行政机关虽然必须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但是在实际行政活动中,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也起着监督的作用。这种不相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和下缓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体现了行政民主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