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题
10分
47.河海公司的“一种新型减速器及共制造工艺”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于208年3月16日由我国《专利公报》公开;天丰公司由此获悉后在208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使用该发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生产销售这种新...
47.河海公司的“一种新型减速器及共制造工艺”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于208年3月16日由我国《专利公报》公开;天丰公司由此获悉后在208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使用该发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生产销售这种新型减速器。河海公司2010年5月在行业展览会上了解到天丰公司的上述情况。2013年8月16日河海公司被投予该“一种新型减速器及其制造工艺”发明专利权。2014年8月1日河海公司正式起诉天丰公司要求其支付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使用“一种新型减速器及其制造工艺”发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使用费。天丰公司做出不侵权抗辩:第一,在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一种型减速器及其制造工艺”还没有被授予专利权故不用付费;第二,河海公司自2010年5月就知道了天丰公司的使用情况,至今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
请问:(1)天丰公司的第一个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天丰公司的第二个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请问:(1)天丰公司的第一个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天丰公司的第二个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解析: 47.?(1)?不成立。(2分)我国《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2分)(2)不成立。(2分)我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
??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白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由此计算相应诉讼时效应到2015年8月16日,河海公司2014年8月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