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分
杨素云等诉A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
【问题】
参考解析:
行政诉讼管辖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在级别管辖方面,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5条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注意,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并没有设置限制,因此都应当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19 、20条的规定,几个特殊的地域管辖为:经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由原告选择;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既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同时,增加了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