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练习题

题量:3题
题型:问答题
试卷简介: 专项练习题, 此试卷为参加"法律职业【主观题】"的考生提供的"专项练习题"的答案和解析。

试题预览

1 问答题 20.00分
2010年2月,泰跃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泰跃公司)和实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实 华总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与市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签定一份建筑工程施 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市建筑公司承建由泰跃公司开发的欣欣家园1期与2期各六栋商品住 宅楼,2011年9月,工程必须完工。2011年8月初,工程已经完工,但因市场建筑材料价 格上涨较大,城建公司除要求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要求增加给付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跃 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则提出因城建公司偷工减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双 方就此发生较大争议。2011年8月底,城建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向甲市的人 民法院和乙市的人民法院均递交了起诉状,甲市人民法院和乙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问题发生争议。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后,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实华总公司因公司内部 财务问题,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参加开庭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 出判决,支持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增加部分建筑工程款。泰 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实华总公司财务危机加 剧,为摆脱困境,泰跃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合并成恒泰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 合并完成之后,恒泰公司继续进行诉讼,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 己方带来的损失。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恒 泰公司并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城建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恒 泰公司进行了重组。原来的恒泰公司分立为恒华投资公司和实恒产业公司。
问题:
1.如果在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甲市的人民法院却抢先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 对于该判决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实华总公司不参加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在实华总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后,诉讼参加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4.在恒泰公司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5.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当恒泰公司发生分立但尚未完成分立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 理?为什么?
6.在恒泰公司完成分立后,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 问答题 20.00分
2010年10月A县长春公司和B县万寿公司在C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长春公司 向万寿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设备。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价款、履行期限、交货地点等事 项,还口头约定以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并约定了仲裁机构。后长春公司依约向万寿公司提 供了该电子设备。万寿公司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没有及时向长春公司给付50万元的 货款。长春公司与万寿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得知万寿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得知百利 公司尚欠万寿公司已到期货款共计20万元。于是长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万寿公司还款,并 特别说明如果万寿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百利公司的仓库收回,交给长春公司以抵消万 寿公司拖欠的50万元欠款。万寿公司应诉,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 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50万元。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 作了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万寿公司只还了 30万元,尚欠20万元,长春公司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万寿公司的账户资金根本 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发现了万寿公司在本地尚有一处房产,于是将该房产查封,要进行拍 卖。在法院对房产进行查封时,广为公司跳出来主张其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要求法院停止 查封。而万寿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百利公司拖欠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长春公司。
问题:1.假设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他们可以约定哪些 法院管辖?
2.假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万寿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双方当时曾约定仲裁,理应由仲裁机构仲裁。法院应如何处理?
3.假设长春公司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定后,该仲裁裁定 的效力如何?说明理由。
4.法院对广为公司的异议应如何处理?
5.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可否通知百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说 明理由。
6.法院能否根据万寿公司的申请通知百利公司将20万元债务向长春公司履行?如果百 利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
7.如果百利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万寿公司还款20 万元,造成20万元被万寿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百利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 问答题 20.00分
张某、王某、高某分别于2010年11月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双方发生了纠纷,张某、王某于2011年5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要求被告甲公司返还张某、王某各自所交的保证金2万元,退还所交学费及各种 其他费用1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高某为共同原告, 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当庭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合同无效,并判令甲 公司分别返还张某、王某、高某保证金各2万元,学费及其他费用各1.5万元。双方均不服 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将张某、王某、高某 作为上诉人,甲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中,张某、王某、高某认为甲公司 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 元。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甲公司因擅自使用张某、王某、高某的照片,向张某、王某、高某各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判决生效后,甲 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请指出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如何评价一审判决,并说明理由。
3.请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4.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并说 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