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曾某危害国家安全案
陈某,无国籍人,受雇于某国际恐怖组织。 2012年进入我国某市,结识中国人曾某,并邀请曾某一起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后二人被侦查机关抓获,经该市检察院批准对两人予以逮捕。经过讯问,侦查机关认为二人罪行严重,遂通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陈某提供法律援助,但告知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因三岁的女儿无人照看,曾某的舅舅王某向侦查机关申请对其改为监视居住。经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对曾某改为监视居住,但为了防止曾某与其他同案犯联系,决定对其进行通信监控,一直持续到法院判决。侦查人员询问陈某的邻居乔某时,乔父担心乔某及家人的安全,要求侦查机关提供保护,获得准许。侦查机关认为对陈某的个别间谍活动尚未查清,在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后展开技术侦查,并将侦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附卷,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还给了陈某。审查起诉时,检察院讯问陈某,陈某称自己不通晓本地方言,被侦查机关讯问时没有翻译在场,受到误导。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提交讯问录像,但侦查机关回复称讯问陈某过程中并未录音录像。检察人员经审查发现,陈某确实不通本地语言,讯问时也没有翻译在场,但是并不存在侦查人员误导陈某的情形,因此认为陈某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待案件事实查清之后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曾某无期徒刑。
【问题】
请指出案中程序不合法之处。
苏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苏某,男,1967年出生,原系某公司经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2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李某为了解案情,搜集证据,让证人甲到自己的住处进行询问。待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苏某聘请的律师魏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查阅、复制公安机关移送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予以许可。 2009年4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对苏某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检察院移送的被告人口供是由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取得的。但同时认为该口供所述内容符合案件客观真实,没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于是仍将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案根据,宣布判决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 5000元,由检察机关收缴后上交国库。5月10日,苏某接到法院判决书后难以接受判决内容,突发心脏病,住院15天。待出院后6月4日向法院提出因不可抗力耽搁期限,要求顺延期限,提出上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公安机关将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交付执行。
马某精神病发作伤人案
刘某、蔡某抢夺案
某县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2010年1月10日晚10点,刘某(1988年出生)与蔡某(1993年出生)至某小区内,伺机抢走刚下班回家的孙某背包一个,内装有手机一部(价值800元)、现金300元。为了尽快侦破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后,侦查人员立即同时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房间进行讯问。经过3个昼夜的连续讯问,两入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宋某职务侵占案
宋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科职员。因接到揭发宋某侵占该公司3万余元财产的检举书,某区检察院于2010年4月7日对宋某予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某区检察院自侦部门于同年6月5日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经区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经侦查、审查起诉后,区检察院对宋某以职务侵占罪向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书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了本案所有案卷材料。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便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宣判后将宋某押送回看守所。宋某提出上诉,并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明其无罪的证据。由审判员3人、陪审员2人组成的二审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宣告吴某无罪。某市检察院对二审的无罪判决不服,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请分析本案中各司法机关做法的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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