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4.00分

案情:2012年5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部署对辖区内的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进行全面抽检。经过抽验,发现四川省成都正和药 用胶囊有限公司2011年生产的第11、...

案情:2012年5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部署对辖区内的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进行全面抽检。经过抽验,发现四川省成都正和药 用胶囊有限公司2011年生产的第11、12批次以及2012年生产的第1 ~4批次的胶囊铬严重超标。2012年5月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查封了正和公司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扣押了库存的所有批次的药用胶囊,冻结该公司所有银行存款,并会同高新区公安分局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强制带回。2012年5月1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作出吊销正和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万元的决定。2012年6月15日,正和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处滞纳金100万元。2012年7月20日,高新区食品药 品监管分局催告正和公司缴纳罚款和滞纳金。2012年7月2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直接将查封、扣押的厂房、设备予以拍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银行将冻结的资金予以划拨,所得款项予以抵缴罚款和滞纳金。
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5月5日的执法过程中,还发现正和公司的办公楼厚德楼涉嫌违建,遂抄告高新区规划局。高新区规划局于2012年5月10日经过现场勘测确认厚德楼属于违章建筑,遂于5月20日发出公告,正和公司厚德楼属于违章建筑,必须在6月20曰之前自行拆除厚德楼。
问题:
1.案例中,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行为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哪些属于行政强制 执行?
2.高新K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强制带回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需要履行什么法律程序?
3.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处滞纳金100万元的行为合法与否?为什么?
4.2012年7月2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拍卖和划拨行为的做法合法与否?为什么?
5.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办公楼厚德楼,高新区规划局是否可以直接予 以拆除?
6.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办公楼厚德楼,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仍在厂房加速生产药用胶囊。则高新区规划局是否可以对正和公司采 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其停止生产?为什么?
7.如果正和公司不服高新K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查封、扣押和冻结行为,可以寻求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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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答题 22.00分
某县检察院接到群众报案,称该县工商局局副局长张某收受贿赂15万元,要求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侦查部门立即作了初步调査,掌握了一些证据材料。由于张某听到风声后外逃邻县亲戚家,检察院决定立即将张某拘留,并派出本院干警王某、李某前往邻县捉拿 张某。在未通知该县公安局的情况下,将张某捉拿归案。张某被拘留约40多个小时后,侦查人员对他进行了讯问。由于张某否认自己的罪行,经过了 18天的讯问,才交代了受贿事实,于是检察院作出逮捕张某的决定,将张某由拘留所移交看守所,本案侦查终结后由侦查部门写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审査起诉部门后,报检察长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对此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理由是:原判决认定的受贿数额偏高,量刑过重。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数额并非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25万多元,而非一审认定的23万元,因此,原 判决实际少认定了2万多元。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认定的数额虽然偏低,但原则上尚未影响对张某的定罪量刑,原审对张某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在更正了张某受贿数额后,裁定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请冋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检察机关哪些做法不合法?
2.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认定受贿数额时与事实不符,但仍裁定驳冋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问: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3.假如第-审人民法院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而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某认为量刑过重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即直接改判加重了被告人张某的刑罚。问:这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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