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分
A公司于2019年1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
A公司于2019年1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9年1月8日,商标局收到A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9年1月12日,商标局向A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9年6月2日,A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8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20年5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
A公司最晚应于( )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A公司最晚应于( )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本案例中,A公司最晚应于2019年6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