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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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本案为复议维持后起诉的行政案件。
《行诉法解释》第134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据此,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告知董某追加区政府为被告;董某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追加区政府为被告,故A项“第三人”字眼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故本案应以区卫计局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故B项“区政府”字眼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故D项“不对复议决定作出判决”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