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分
甲公司1998年11月2日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斯图亚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磁盘、软盘、鼠标、监视器。甲公司的“斯图亚特”计算机因技术先进、设计时尚,受到众多消费者青睐。2015年6月9日...
甲公司1998年11月2日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斯图亚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磁盘、软盘、鼠标、监视器。甲公司的“斯图亚特”计算机因技术先进、设计时尚,受到众多消费者青睐。2015年6月9日,在一起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甲公司的“斯图亚特”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8年3月9日,乙公司申请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斯图亚特”商标。2019年1月27日,乙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2019年2月20日,乙公司推出在线出版的《斯图亚特人工智能》杂志。至2020年4月10日,《斯图亚特人工智能》的订户达到58万,其中付费用户21万。现甲公司以乙公司侵犯驰名商标为由,请求乙公司所在地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查处,乙公司则以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抗辩。
关于甲公司的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关于甲公司的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参考答案: BD
参考解析: 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侵犯自己的驰名商标专用权为由,请求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查处;提出查处请求后,甲公司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乙公司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