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空题
10分
在城镇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特殊需要的除外。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需要进行爆破...
在城镇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特殊需要的除外。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7、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8、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0、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3、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盗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4、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5、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7、《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28、《消防法》規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29、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30、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施工单位必须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32、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不得混放。
33、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34、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35、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造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7、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8、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0、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3、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盗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4、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5、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7、《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28、《消防法》規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29、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30、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施工单位必须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32、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不得混放。
33、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34、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35、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造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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