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分
2020年2月,东方公司委托上海智谊知识产权咨询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经查:(1)东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烤面包机、竹地板。其中,烤面包机属于商品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11类,竹地板属于第1...
2020年2月,东方公司委托上海智谊知识产权咨询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经查:(1)东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烤面包机、竹地板。其中,烤面包机属于商品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11类,竹地板属于第19类。(2)东方公司准备申请的商标标识有“好质量”“leeshon”,这些商标准备使用在东方公司的所有产品上。(3)早在2009年,西洋公司就已经在第19类木板上申请并注册了“leshon”“leshoon”商标。2020年5月,东方公司与西洋公司协商,希望购买其“leshon”注册商标。
关于东方公司“好质量”“leeshon”两个商标能否成功注册的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东方公司“好质量”“leeshon”两个商标能否成功注册的说法,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性,即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别能力。“好质量”描述产品质量,没有显著性,在第11类、第19类别均不能注册。“leeshon”属于臆造词汇,有显著性,在第11类能注册。但“leeshon”在第19类竹地板上不能注册,因为与西洋公司在第19类木板上在先注册的“leshmr“leshoon”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leeshon”商标不能通过实质审查,不能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