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分
(2015年真题)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ABCD
参考解析: 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故A选项正确。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故B选项正确。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C选项正确。据《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故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