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分
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A选项考查制宪权。制宪权,又称“宪法制定权”,是创制宪法、设定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从根本上说,制宪权源于一国政治秩序发生某种更迭的事实(如革命、政变等)。制宪权理论由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政治家西耶斯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首先提出,并经德国魏玛时期的法学家斯密特发扬光大,后为各国宪法学界广泛接受。根据制宪权理论:①制宪权属于全体人民;②具体行使制宪权的主体是制宪机关;③制宪权不需要任何实在法上的依据。它是一种具有原生性的权力。制宪权理论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A选项内容错误。B选项考查制宪权和修宪权的关系。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制宪权具有原生性,不需要任何实在法上的依据,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修宪权是由制宪权派生出来的,不仅受制宪权的约束,不可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而且需要实在法作为存在的依据(通常由宪法加以规定)。B选项正好把制宪权和修宪权的关系搞颠倒了,是错误的。C选项考查我国宪法文本的规定。我国宪法文本对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宪法的制定并无任何规定。本题试图利用考生对宪法修改之规定的模糊记忆,“浑水摸鱼”,混淆宪法修改和宪法制定问题。C选项内容错误。D选项考查我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1954年宪法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的形式公布的。D选项的陈述符合史实,内容正确,为当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