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钱二、孙三、李四按份共有一辆赛车,份额分别为10%、20%、30%和40%。赵大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周五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赵大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参考答案: ABCD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通览四个选项,本题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向除其他按份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以及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的规定。分析每个选项.可得:
(1)A选项,《民法典》第305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本身是自由的,不存在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的问题,只是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而已。为保障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1条,赵大向共有人之外的周五转让其份额时,负有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钱二、孙三、李四的义务,但无须经过钱二、孙三、李四的同意。故A选项错误。
(2)B选项,对于多个共有人优先权的冲突处理规则,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由此得知,如果钱二、孙三、李四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由钱二、孙三、李四按照转让时各自享有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故B选项错误。
(3)C选项,关于优先权实现的“同等条件”,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0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由此得知,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乃是重要因素,孙三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主张优先购买权,与周五的一次性付款并非同等条件,从而孙三不享有优先于第三人周五受让的权利。故C选项错误。
(4)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发生在对外转让的场合下。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如赵大改由向钱二出售份额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