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分
2. 1992年,甲、乙签订了一份转让房屋协议,甲将自己的3间破旧私房作价3万元转让给乙。乙居住1年,于1993年又将该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于1994年又将该房屋以4万元的价袼...
2. 1992年,甲、乙签订了一份转让房屋协议,甲将自己的3间破旧私房作价3万元转让给乙。乙居住1年,于1993年又将该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于1994年又将该房屋以4万元的价袼转让给丁。上述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1995年,由于该市将该房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价格涨至15万元。因前述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甲、乙、丙、丁4人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应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房屋买卖登记的效力。《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转让,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因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手续而产生法律效力。订立买卖合同先后、交付房款多少、是否具有优先权购买等,不是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的充要条件。也就是说,物权的本质与债权不同,它的变动必须要在公示之后才具备,才能产生对世的效果,同时产生对世人的排他作用,以保证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本题中,虽然房屋几易其主均未办理私房过户;丁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应认定当事人有效。然而,买卖关系有效并不意味着最后的买受人丁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方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所以,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有效,但由于法律规定房屋买卖需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所以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即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仍应归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