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分
张某于2017年6月加入一专营汽车修理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张某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此外,张某擅长汽车修理技术,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技术也折合成一定比例的出资。因张某与其他合伙人关系熟稔,合伙协议没有...
张某于2017年6月加入一专营汽车修理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张某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此外,张某擅长汽车修理技术,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技术也折合成一定比例的出资。因张某与其他合伙人关系熟稔,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方案,大家决定分红时再协商。2017年7月,张某自作主张将一些陈旧的汽车配件低价卖给了废品回购站。2017年8月,为给儿子筹措留学费用,张某又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邻居李某。因为资金还有缺口,不久之后张某又向其他合伙人提出分红请求并希望减少出资,他的上述行为才被大家知晓。对此,下列哪一项叙述是正确的?( )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由此可知,张某用技术出资并不违反法律,故A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B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张某的出质行为无效,故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4条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