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题
12.5分
2017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
2017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
2020年1月,甲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20年3月10日,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7年至2019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20年4月1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
2021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因甲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甲公司股票当日跌停。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
2021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投资者李某于2021年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21年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2021年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将持有的甲公司1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责任?并说明理由。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责任?并说明理由。
(3)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4)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2020年1月,甲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20年3月10日,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7年至2019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20年4月1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
2021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因甲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甲公司股票当日跌停。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
2021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投资者李某于2021年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21年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2021年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将持有的甲公司1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责任?并说明理由。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责任?并说明理由。
(3)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4)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赵某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本题中,赵某为甲公司董事长,赵某直接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应当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李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根据规定,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本题中,李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后才买入甲公司股票,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李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4)钱某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根据规定,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①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②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③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本题中,甲公司诱多型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0年3月10日,揭露日为2021年7月20日,钱某于2020年4月12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钱某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