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00分
李某、陈某、田某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案
华宁公司是由李某、陈某、田某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李某以A大厦第13层办公房产出资,但李某既未办理该办公房财产权转移手续,亦未交付于华宁公司使用。
【问题】
参考解析:
(1)公司法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因此,用公司的120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
(2)公司法禁止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出资50万.与甲、乙、丙三人一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B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
(3)董事会无权决议为股东债务担保,此为法定的股东会职权。因此,为股东田某向银行所借100万提供担保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对上述违法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