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00分
(2014 年真题.new)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 万股。2013 年3 月1 日和3 月8 日,甲以每股25 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 万股和3 万股。2013 年9 ...
(2014 年真题.new)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 万股。2013 年3 月1 日和3 月8 日,甲以每股25 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 万股和3 万股。2013 年9 月3 日,甲以每股15 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 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在本题中,董事甲在3 月1 日、3 月8 日分别卖出乙公司股票2 万股和3 万股,在9 月3 日买入,则以3 月8 日最后一次卖出时间作为起算时点,按照3 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的利润,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3 万股*(25 元-15 元)=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