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分
李某是A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A地种植花生、玉米等作物,进行加工后卖出。李某与另一地块B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钱某签订合同,在B地设立地役权以提高A地的效益。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年,李某每年需支付钱某20...
李某是A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A地种植花生、玉米等作物,进行加工后卖出。李某与另一地块B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钱某签订合同,在B地设立地役权以提高A地的效益。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年,李某每年需支付钱某2000元人民币。
【问题】
1.李某是否可以设定地役权,为什么?
2.地役权设定的目的是什么?
【问题】
1.李某是否可以设定地役权,为什么?
2.地役权设定的目的是什么?
参考解析: 1.李某可以设定地役权。理由如下: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设定地役权从而成为地役权人;这些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允许他人在自己权利上设定地役权,从而使自己的权利成为供役地。
地役权的这一设立目的,也决定了地役权的从属性,即其从属于特定的需役地。此种效益,不以具有经济价值或者财产价值为限,具有精神上或感情上之利益亦包括在内,例如,为需役地之美观舒适而设定之眺望地役权。而且评判是否具有利益,并不具有客观标准,完全由当事人的意思来加以判断。只要其关于地役权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例如当事人设定以禁止袋地通行为内容的地役权或设定容忍权利滥用的地役权,法律都应准许地役权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