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分
2021年10月,甲将一处商品房卖给乙,双方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2021年11月,甲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与产权证明,申请将属于乙的房屋抵押给善意之丙,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就为丙设定...
2021年10月,甲将一处商品房卖给乙,双方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2021年11月,甲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与产权证明,申请将属于乙的房屋抵押给善意之丙,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就为丙设定了抵押权。经查,该商品房上在2021年8月被抵押给丁担保甲丁之间的借款债权,但因登记机构的工作错误,在2021年9月将该抵押权注销登记,导致丁的抵押权无法实现。
【问题】
1.对于甲与登记机构为丙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2.对于登记机构注销丁的抵押权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
1.对于甲与登记机构为丙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2.对于登记机构注销丁的抵押权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解析: 1.甲与登记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在申请人和登记机构内部,应根据过错程度及在损害发生中的作用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甲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与产权证明,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登记错误的原因不仅在于登记机构,还在于申请人,双方均应承担责任,但对两者在责任承担上有什么关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侵权行为的构成来看,尽管申请人和登记机构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但它们的行为具有关联性,而且是造成同一损害的共同原因,属于客观行为关联共同加害行为,申请人和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