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韦伯的“权威类型”思想。
参考解析: 权威类型的思想如下:
(1)传统权威
是一种从古代沿袭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中获得合法性的权威。
①传统权威是一种宗法制统治形式,具有等级制、世袭制色彩,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
②统治者通常可以终身享有权威,并将其传给后代。
③行使传统权威不能违背传统,因此传统权威抵制变革,通常是一种保守力量,既倚恃传统,又维护传统。
(2)感召权威
这是一种建立于某种特殊的人格品质基础上的权威。这种人格品质是天赋的、超自然的、超人的、罕见的。
①感召权威是领袖和群众共同创造的:当人们普遍对某一类英雄式超凡人物形成个人崇拜,受到领袖的出众才华或人格魅力吸引,从而心甘情愿服从领袖的命令时,感召权威就产生了。
②感召权威依赖于领袖个人的突出品质,因而其行使期限往往是终身的。
③感召型权威不受任何规范约束。它的最大特征就是蔑视和拒绝传统秩序,转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动取向。因此,它的出现往往伴随一场革命运动,创建新秩序,取代旧秩序。
④感召权威的合法性受到经常性的考验,这就决定了它的动态性、过程性。由于感召权威同领袖人格品质相联系,随着领袖的去世,感召权威便面临解体。通常,感召权威只能维持一代,领袖去世后,它或者转化为传统权威,或者转化为法理权威。
(3)法理权威
它与“法律至上”的价值观相联系,建立在人们对理性规则的共同认可和普遍支持的基础上。法理权威的典型特征是“非人格化”。
①从行使权威的主体看,它与行使权威的特定个人没有特殊联系,而只与一定的职权地位相联系,因而其行使期限通常不是终身的或世袭的,而是规定了一定任期:在任期内处于某一职位上的人便获得职权,成为法理权威。
②从服从者看,法理权威的行使受到预先制定的各种规则和法律的限制,人们所服从的是抽象法规而非具体个人,法规成为最高权威,任何人(包括法规的执行者)也不得破坏公认的法规。
韦伯的权威类型思想在政治社会学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为考察统治关系列提供了内涵丰富的概念框架,在具体的政治研究中获得广泛的运用,至今影响不衰。